什么是牌号应具有的明显特性?
所谓牌号的明显特性(又称明显性),便是指牌号易于区别含其他牌号的商品、办事等的可辨认性和共同性,消耗者可以依附该牌号特性区别商品或办事的来由、特点、信息等。牌号的特性越明显(即具有首创性的明显特性),其区别作用就越大,越有利于一样平常消耗者辨认。此地方指的首创性,是指靠智力所确定的十分见常用的字词、图形及其组合,属于普通化[pǔ tōng huà]的罕见的花鸟虫鱼、吉祥言语或其他事物一样平常缺乏首创性。
由于对牌号的明显特性的检察实验的能否定检察方法,并且牌号所利用的笔墨、图形触及范畴十分广,执法无法答复那些牌号具有明显性的题目,以是只能枚举一些不具有明显性的情况和例子。
一样平常状况下,以下几种牌号被以为不具有明显特征:
(1)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称号、标记、图形作牌号;
(2)以与本商品有联系关系的笔墨、图形作牌号的;
(3)以表现商品的质量、次要质料、功效、用处等特点的笔墨或图形作牌号;
(4)以天文称号作牌号的(注:个人牌号、证明牌号有破例);
(5)牌号的笔墨、图形过于冗杂或利用单一称呼的图形;
(6)以极端复杂的多少图形、以平凡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(如一条直线,一条曲线,一个标准的三角形、或圆等)所组成牌号所有或主体局部的等;
(7)利用国度或行业公布的一致公用标记作为牌号,也被以为是不具有明显性的。
牌号的明显性并不是相对的,牌号设计固然要留意明显性题目,单一个牌号能否具有明显特性,在很大水平下取决与利用的状况。